硼替佐米 结构图

硼替佐米

更新日期: 2026-03-10

中文名称:硼替佐米
英文名称:Bortezomib
CAS号:179324-69-7
分子式:C19H25BN4O4
ATC编码:L01XG01

PDE/OEL数值

PDE-注射

数值:请解锁查看

*OEL 数值用于评估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风险,建议结合专业的职业健康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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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基础信息

IUPAC名称

[(1R)-3-甲基-1-[[(2S)-1-氧-3-苯基-2-[(吡嗪羧基)氨基]丙基]氨基]丁基]硼酸

药理类别

其他抗肿瘤药

药理学信息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原发性巨球蛋白血症和淋巴浆细胞淋巴瘤、系统性AL淀粉样变性。

用法用量

本品可采用下列给药方法:

•3-5秒静脉推注(浓度1 mg/mL),或者

• 皮下(浓度2.5 mg/mL)

由于每种给药途径的重溶浓度不同,因此计算给药体积时须仔细。

鞘内注射会导致死亡。

未经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本品在联合口服美法仑和口服泼尼松进行治疗时,每个疗程6周,共9个疗程。在第1-4疗程内,每周给予本品2次(第1、4、8、11、22、25、29和32天)。在第5-9疗程内,每周给予本品1次(第1、8、22和29天)。两次给药至少间隔72小时。未经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给药方案如下表所示:

每周给予本品2次(第1-4个疗程)
周123456
本品
(1.3 mg/m2)
第
1
天
----第
4
天
第
8
天
第
11
天
休
息
期
第
22
天
第
25
天
第
29
天
第
32
天
休
息
期
美法仑
(9 mg/m2)
泼尼松
(60 mg/m2)
第
1
天
第
2
天
第
3
天
第
4
天
----休
息
期
--------休
息
期
每周给予本品一次(第5-9个疗程)
周123456
本品
(1.3 mg/m2)
第
1
天
------第
8
天
休
息
期
第
22
天
第
29
天
休
息
期
美法仑
(9 mg/m2)
泼尼松
(60 mg/m2)
第
1
天
第
2
天
第
3
天
第
4
天
/休
息
期
//休
息
期

本品与美法仑、泼尼松联合治疗的剂量调整

本品与美法仑、泼尼松联合治疗的任一疗程开始之前,患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 血小板计数应≥70×109/L,ANC应≥1.0×109/L

• 非血液学毒性应降至1级或基线水平

本品与美法仑、泼尼松联合治疗的剂量调整如下表所示:

毒性剂量调整或延迟给药
疗程内的血液学毒性:
如果在前一个疗程内观察到持续的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伴出血
如果给予本品当日(除第1天外)的血小板计数≤30×109/L或ANC≤0.75×109/L
·如果在一个疗程内数次停用了本品(每周2次给药治疗期间停药≥3次,或者每周1次给药治疗期间停药≥2次)
考虑在后一个疗程减少美法仑剂量的25%。
应停用本品。
应在后一疗程降低一个剂量水平(从1.3 mg/m2降至1 mg/m2,或者从1 mg/m2降至0.7 mg/m2)。
3级及以上的非血液学毒性停用本品直至毒性症状减轻至1级或基线水平。然后,以降低一个剂量水平(从1.3 mg/m2降至1 mg/m2,或从1 mg/m2降至0.7 mg/m2)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与本品相关的神经性疼痛和/或周围神经病变,可根据下表所示暂停或调整本品的剂量。

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和复发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

单药

治疗推荐剂量

本品的推荐剂量为单次注射1.3 mg/m2,每周注射2次,连续注射2周(即在第1、4、8和11天注射)后停药10天(即从第12至第21天)。

3周为1个疗程,两次给药至少间隔72小时。

对于超过8个疗程的延续性治疗,可按标准方案给药。对于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也可以按每周1次给药、连续给药4周的维持方案(第1、8、15和22天),随后是13天的休息期(第23至35天)。

剂量调整以及重新开始治疗

当发生任何3级非血液学毒性或任何4级血液学毒性(不包括下面讨论的神经病变)时,应暂停本品治疗。一旦毒性症状得到缓解,可以重新开始本品的治疗,剂量减少25%(例如:1.3 mg/m2降低到1.0 mg/m2;1.0 mg/m2降低到0.7 mg/m2)。如果患者发生与本品治疗有关的神经性疼痛或外周感觉神经病,建议按下表推荐的调整剂量进行治疗,主治医生应根据患者实际病情选择合适的剂量调整方案。有因严重自主神经病变导致中断或停止治疗的报告。如果患者本身患有严重的神经病变,只有权衡利弊后方可使用本品。

当发生与本品治疗有关的神经性疼痛或者外周感觉或运动神经元病时推荐的剂量调整如下表所示:

周围神经病变症状和体征的严重程度*用法用量调整
1级(无症状;感觉异常或者深肌腱反射丧失),不伴有疼痛或者功能丧失不改变
1级伴有疼痛或者2级(中度症状;工具性日常活动(ADL)受限**)剂量降至1.0 mg/m2或将本品的治疗方案改为1.3 mg/m2每周1 次
2级伴有疼痛或者3级(重度症状;自理性日常活动(ADL)受限***)暂停本品的治疗,直至毒性症状缓解后恢复本品的治疗,剂量降至0.7 mg/m2,每周注射1次。
4级(导致危及生命;出现需紧急干预的指征)停止本品的治疗。
* 根据NCI 常见毒性标准 CTCAE v 4.0 分级;
**工具性ADL:系指做饭、购买杂物或衣物、打电话、理财等;
*** 自理性ADL:系指洗澡、穿衣和脱衣、自己吃饭、如厕、服药且无需卧床。

未经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

本品与利妥昔单抗、环磷酰胺、多柔比星和泼尼松联合用药的推荐剂量

本品剂量参见单药治疗部分。需治疗6个疗程,对于在第6个疗程首次记录缓解的患者,推荐再接受2个疗程的治疗。

3周为1个疗程,在每个疗程的第1天静脉输注以下药物:利妥昔单抗375 mg/m2、环磷酰胺750 mg/m2、多柔比星50 mg/m2。在每个疗程的第1、2、3、4和5天口服泼尼松100 mg/m2。

未经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每个疗程的第1天之前(第一疗程除外):

• 血小板计数应≥100×109/L且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应≥1.5×109/L

• 血红蛋白应≥8 g/dL(≥4.96 mmol/L)

• 非血液学毒性应已恢复到1级或基线水平

如果发生任何3级非血液学毒性或3级血液学毒性(不包括神经病变),必须暂停本品治疗。

未经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如下表所示:

毒性剂量调整或延迟给药
血液学毒性
• ≥3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伴有发热,4 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持续超过7天,血小板计数<10×109/L
• 如果给予本品当日(除第1天外)的血小板计数 < 25×109/L 或者ANC < 0.75×109/L
应暂停本品治疗,最多停药2周,直至患者的ANC ≥ 0.75×109/L且血小板计数 ≥ 25×109/L。
• 如果暂停本品治疗后毒性未消退至上述水平,应停用本品。
• 如果毒性消退,即患者的ANC ≥ 0.75×109/L 且血小板计数≥ 25×109/L,本品的剂量应降低一个剂量水平(从1.3 mg/m2降至1 mg/m2,或者从1 mg/m2降至0.7 mg/m2)
应暂停本品治疗。
≥ 3 级非血液学毒性应暂停本品治疗,直至毒性症状消退至2级或更低水平。然后可降低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本品治疗(从1.3 mg/m2降低至1 mg/m2或从1 mg/m2降低至0.7 mg/m2)。
如果发生与本品相关的神经性疼痛和/或周围神经病变,应根据表3所述暂停和/或调整本品给药。

原发性巨球蛋白血症和淋巴浆细胞淋巴瘤

成人常用剂量为1.3 mg/m2,在第1、4、8、11天静脉内或皮下给药,随后停药10天(第12-21天)。以3周为1个疗程,重复给药。用药时间应至少间隔72小时。

系统性AL淀粉样变性

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本品的成人常用剂量为1.3 mg/m2,在第1、8、15、22天皮下给药。以28天为1个疗程,最多重复6个疗程。如果出现注射部位反应,也可以改为静脉内给药。

适用说明与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 适用于药品共线生产中质量风险管理(QRM)评估及实施;
  • 适用于清洁验证中的残留限度计算;
  • 适用于劳动者安全防护装备(PPE)的评估及配备;
  • 部分场景下可为药品研发申报中的杂质控制限度设定提供依据;
  • 部分场景下可为化妆品、食品领域的安全使用提供支持性依据;

使用限制

  • PDE评估结果应注意暴露途径的适用性,不同途径的PDE值可能存在显著差异;
  • PDE评估结果与OEL评估结果部分情况下关联较为紧密但是也会具有显著的差异,部分产品的PDE结果与OEL评估结果基本不具有对应性(如眼用、耳用等药品);
  • 当前数值结果是基于当前所公开的和/或所提供的数据、信息、文件、指南等制定的,随着新的信息的产生和/或新事件的发生,相应产品的PDE/OEL评估数值有可能发生改变,建议您定期/不定期关注我们的数值;
  • 当前数值结果供您初步评估使用,建议您获取完整的评估报告,以便于双方在完整的评估流程、评估思路、评估结论等方面进行充分的沟通,也便于您对于评估报告的科学性有更完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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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 CEP/ASMF/EDMF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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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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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国产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
  • 中国 CDE 沟通交流会议申请
  • 进口/国产药品临床试验申请
  • 进口/国产药品上市申报
  • 上市后变更申请/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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